一、案件回顾
2015年2月9日,XX海关根据侦查发现了XX码头查扣伪报品名进口化工原料,并拘留4名犯罪嫌疑人(包括范某),
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:2014年5月份至2015年2月份期间,被告人范某等4被告人先后11次向海关申报进口化工原料,共计偷逃税款240多万元
检察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:书证、证人证言、被告人供述、辨认笔录及视鉴定意见。检察机关认为范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,违反海关法规,走私普通货物进境,偷逃数额特别巨大 ,请求法院判处.
被告人范某家属面对本案涉嫌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罪、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重判等复杂情况,被告人家属慕名找到邓睿律师。在代理过程中邓睿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精深的业务能力,通过对案情的多方深入了解和条分缕析,告诉被告人家属被告存在依法获得轻判甚至缓刑的可能,被告人家属的如释重负。
二、案件辩护要点
本案中最具争议的辩护要点集中在:
(1)本案走私偷逃数额方面证据不充分
(2)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等
(3)被告人是否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
三、判决情况
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,判决如下:
判处被告范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;
四、案件辨析
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种种证据,书证、被害人陈述、甚至连被告人也对自己所放罪行供认不讳,如果再一意孤行进行“无罪”辩护无异于以卵击石,得不偿失。辩护人制定相应的辩护方案,紧抓量刑建议这一关键,在法庭辩论时异常激烈。围绕案件争议焦点,辩护人指出:
(1)从法律角度讲,本案中,部分走私化工品偷逃数额证据不足,部分应剔除.
结果法院最后认定走私偷逃税额为190万元,数额少了50万元.
(2)被告人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。其是从犯.
(3)从情节角度来讲,被告人具备被宣告缓刑的条件。首先,被告人犯罪情节简单,主观恶性较小。其次,被告人悔罪表现真诚,真心认罪伏法。最后,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小,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。
综上所述,本案以量刑情节为辩护突破口,于情于理,打动了法官,取得了较为满意的辩护结果。